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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37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731-1号原告:范奎,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保险大厦一楼。主要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6年10月10日对范奎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73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冀0929民初3731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3行中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应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审判员  孙昌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秀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