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刑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玉富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终56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玉富,男,汉族,1990年9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小学文化,农民,无固定住址,户籍地肇州县。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毕景芳,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玉富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1、赵某某2、孟某某、李某某1、张某某、李某某2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分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哈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玉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3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黑刑三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哈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玉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4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黑刑三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同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刑一初字第12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玉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并于2014年9月1日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4)刑四复2124133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哈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玉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玉富限制减刑。被告人刘玉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2、孟某某、赵某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548299.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1、张某某、贾某某、李某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544668元。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卫军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宣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