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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周建忠与陈进约、周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忠,陈进约,周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1民初2753号原告周建忠,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陈进约,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周丽芳,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周建忠与被告陈进约、周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建忠到庭参加诉讼,陈进约、周丽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建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进约于2010年5月6日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50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陈进约催要借款,陈进约置之不理。被告周丽芳与陈进约为夫妻关系,上诉借款是陈进约与周丽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所借,周丽芳对该笔借款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两被告至今仍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上述诉求。陈进约、周丽芳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6日,陈进约向周建忠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向周建忠借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正)。陈进约在借条上签名捺印。陈进约与周丽芳于1995年10月24日在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周建忠提交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本案法庭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纠纷,周建忠提交的《借条》可以确认其与陈进约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法律义务。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现经周建忠催讨,陈进约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周建忠起诉要求陈进约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主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周建忠主张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2016年7月28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止,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关于周建忠要求周丽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主张,周丽芳未举证证明周建忠与陈进约对该笔借款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上述债务应认定为陈进约与周丽芳的夫妻共同债务,陈进约与周丽芳应对上述债务负共同清偿责任。陈进约、周丽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进约、周丽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周建忠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7月28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陈进约、周建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汪秋婷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