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12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东伟集团有限公司、周国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东伟集团有限公司,周国洪,虞莉玲,周国团,周巧芳,浙江杰艺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2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70266940。法定代表人梁建明。被执行人东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组织机构代码:74054453X。法定代表人周天宝。被执行人周国洪,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虞莉玲,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周国团,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周巧芳,女,1971年8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浙江杰艺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组织机构代码:72005738X。法定代表人周国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3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周国团所有的位于绍兴市袍江越中新天地小区2幢66号房地产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傅天烨(身份证号码:)以11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绍兴市袍江越中新天地小区2幢66号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傅天烨所有,被执行人周国团名下位于绍兴市袍江越中新天地小区2幢66号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傅天烨(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傅天烨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绍兴市袍江越中新天地小区2幢66号房地产的查封,并强制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鸿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