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8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一巍诉邓双梅、柯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巍,邓双梅,柯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311号原告:陈一巍,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邓双梅,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柯青松,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巍诉被告邓双梅、柯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一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邓双梅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一巍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邓双梅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耀庭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濉溪路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虞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