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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朱亮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朱亮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1967号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负责人:余建龙。被告:朱亮飞,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被告朱亮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