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302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住址扶余市。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系该单位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魏红尘审 判 员 曹 杨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德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