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2217号
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中珠大厦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59927。
法定代表人:游和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海,男,公司员工。
被告:吴世德,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世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泳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