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民辖终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开友与梁永坤、梁文斌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永坤,杨开友,梁文斌,姚安县佰亿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何德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永坤,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开友,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审被告:梁文斌,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原审被告:姚安县佰亿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姚安县栋川镇海子心村王官冲村。法定代表人:梁永坤。原审第三人:何德宽,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上诉人梁永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3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梁永坤上诉称,涉案债务确认书实际签订地点在姚安,上诉人已找其他债权到法院作证,但法院不予记录采纳。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杨开友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合同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债务确认书》中关于管辖的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贾 音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