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江苏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敏、蔡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敏,蔡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02民初3556号原告:江苏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城国际花园2#111室。法定代表人:程汉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李欣欣,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敏,男,汉族,1953年9月29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被告:蔡昕,男,汉族,1977年7月29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敏,系父子关系。原告江苏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敏、蔡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欣、被告蔡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昕委托蔡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8017元及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我们是涉案房屋凤城国际22幢101、201的产权人,201室屋面平台长期被22幢301室的业主占用,同时物业公司在201室的楼顶砌建围墙,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本人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均未解决,故本人拒绝交纳物业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与凤城国际业主委员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缴纳从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的物业管理费8017元(1.2元/平方/月*139.18平方米*12个月*4年)。至于原、被告之间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且原告在针对该户的服务中存在明显的瑕疵,故对原告主张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抗辩的有关理由应通过另案诉讼解决,并不能以此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敏、蔡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的物业服务费8017元。二、驳回原告江苏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蔡敏、蔡昕负担1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蔡敏、蔡昕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戴古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 蕾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