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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薛友光诉被告赵焕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友光,赵焕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802号原告:薛友光委托代理人:邓涛,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焕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友光诉被告赵焕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友光撤回对被告赵焕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廷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