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3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薛友光诉被告赵焕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友光,赵焕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802号原告:薛友光委托代理人:邓涛,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焕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友光诉被告赵焕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友光撤回对被告赵焕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廷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