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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8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徐丙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徐丙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80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9409820。负责人赖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小龙、彭彦辉,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丙寅,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被告徐丙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娟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