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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492号之二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景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景坤,刘慧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4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路。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被执行人郭景坤,男,199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卧佛堂镇镇上村。被执行人刘慧军,女,199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卧佛堂镇镇上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计育征字(2015)B2-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社会抚养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慧军存款149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建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