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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婷婷、原告赵小将与被告蒋世银、被告刘开芝、第三人杜宗文、第三人罗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婷,赵小将,蒋世银,刘开芝,杜宗文,罗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072号原告:李婷婷,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7日。原告:赵小将,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6日。被告:蒋世银,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8日。被告刘开芝,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3日。第三人杜宗文,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13日。第三人罗平,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8日。原告李婷婷、原告赵小将与被告蒋世银、被告刘开芝、第三人杜宗文、第三人罗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婷婷、原告赵小将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婷婷、原告赵小将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婷婷、原告赵小将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700元,由原告李婷婷、原告赵小将负担。审 判 长  张基玉审 判 员  罗 丹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娅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