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婷婷、原告赵小将与被告蒋世银、被告刘开芝、第三人杜宗文、第三人罗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婷,赵小将,蒋世银,刘开芝,杜宗文,罗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072号原告:李婷婷,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7日。原告:赵小将,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6日。被告:蒋世银,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8日。被告刘开芝,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3日。第三人杜宗文,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13日。第三人罗平,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8日。原告李婷婷、原告赵小将与被告蒋世银、被告刘开芝、第三人杜宗文、第三人罗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婷婷、原告赵小将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婷婷、原告赵小将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婷婷、原告赵小将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700元,由原告李婷婷、原告赵小将负担。审 判 长 张基玉审 判 员 罗 丹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娅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