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与赵慧珍、折延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赵慧珍,折延军,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97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70142276-7,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富康街北阿尔寨路西天誉天城住宅小区C区独立商业楼2号。法定代表人曲志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建军,系该行经理。被执行人赵慧珍,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折延军,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705145-X,地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迎宾路金鼎佳苑售楼部。法定代表人恩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系该公司销售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慧珍、折延军、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提供执行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法合议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838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2838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