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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9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高娃、辽宁地威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高娃,辽宁地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77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81779076-4。负责人:卜仁校,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夫,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兴,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娃,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辽宁地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沙岭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光波。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诉被告高娃、辽宁地威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对被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明示,原告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对被告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40元,退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婷审 判 员  邹利利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