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8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湘1028民初70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刘某某,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8民初704号原告:阳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被告:阳某,男。原告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阳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阳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