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吉林天翼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关秀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天翼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关秀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729号原告:吉林天翼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法定代表人:高恒全,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维涛,系东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关秀忠,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生,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吉林天翼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关秀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现原告吉林天翼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关秀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天翼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未判决前提出对被告关秀忠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天翼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关秀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40元,减半收取计5770元,由原告吉林天翼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艳辉人民陪审员 田亚芹人民陪审员 解德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又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