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91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吴文彪与张庆福、施龙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彪,张庆福,施龙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1479号原告:吴文彪,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开发区。被告:张庆福,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施龙宝(××)男,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李成全,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石家庄市。原告吴文彪与被告张庆福、被告施龙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吴文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彪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吴文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赫暄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