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芳与被执行人詹颖、鲁大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芳,詹颖,鲁大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尹芳,女,1982年5月10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江来文,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詹颖,女,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鲁大金,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尹芳与詹颖、鲁大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玄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詹颖、鲁大金未能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尹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詹颖、鲁大金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詹颖所有的苏A×××××宝马牌小型轿车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鲁大金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不动产,建筑面积120.63平方米,该不动产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和韩杰,抵押权金额分别为208万元和100万,被执行人詹颖所有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花园不动产,建筑面积145.44平方米,该不动产亦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发行和陈锡有,抵押权金额分别为251万元和200万元,上述不动产均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对上述财产均为轮候查封,对上述财产均不享有处置权。另查明,被执行人詹颖、鲁大金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环陵路不动产正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置,申请执行人尹芳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詹颖、鲁大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及诉讼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及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经合议庭合议,报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牛利梅执行员 王正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黎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