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4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寇正强与苏年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正强,苏年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4执62号申请执行人寇正强,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苏年喜,住江苏省。申请执行人寇正强与被执行人苏年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苏年喜未能履行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寇正强申请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28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苏年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苏年喜长期行踪不定,致使本院无法查找其下落,后根据线索将其传唤至法院后,仍然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规避、懈怠执行的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规定,2016年5月5日,我院依法决定将其拘留,现在经联系后,苏年喜在外地讨要债务,其无能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但本案的执行期限即将届至,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5)康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靳从海审 判 员 夏远军代理审判员 付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