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行审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运输管理所与被执行人申宝亮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泉县运输管理所,申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23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于均武,该所所长。被执行人申宝亮,男,汉族,住平泉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冀平交罚(2016)10112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泉县运输管理所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冀平交罚(2016)10112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赓宇审判员 王占才审判员 赵树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东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