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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9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金兰与北京万顺隆达制衣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兰,北京万顺隆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936号原告:徐金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被告:北京万顺隆达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水称,总经理。原告徐金兰与被告北京万顺隆达制衣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徐金兰于2016年10月14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兰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金兰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樊逸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