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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席争武与西安居兴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争武,西安居兴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席争武,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居兴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公社,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席争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28693.96元、违约金83738.7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534元,执行费96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居兴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西安居兴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案件款358721.9元且申请执行人席争武已领取。剩余案件款未履行。被执行人西安居兴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有开户无存款,在房管所、车管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穷尽措施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该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04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