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督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浏阳市杨清烟花原材料经营部与浏阳市东瑞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浏阳市杨清烟花原材料经营部,浏阳市东瑞花炮厂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181民督199号申请人浏阳市杨清烟花原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浏阳市。投资人刘文树。委托代理人陈宏珊,浏阳市大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浏阳市东瑞花炮厂,住所地浏阳市。投资人杨玉超。申请人浏阳市杨清烟花原材料经营部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浏阳市杨清烟花原材料经营部称,2014年至2015年间,被申请人多次向申请人购买烟花材料,2015年5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对账,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382944元,并向申请人出具了对账单,该对账单载明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货款382944元,盖有被申请人公司公章并且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申请人多次催问,但被申请人一直拖欠未付。请求督促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货款382944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浏阳市东瑞花炮厂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浏阳市杨清烟花原材料经营部货款382944元。本案申请费2348元,由被申请人浏阳市东瑞花炮厂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在规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何先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