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淮安赫德兹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上海云清食品淮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赫德兹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上海云清食品淮安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91民初2541号原告:淮安赫德兹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映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永兵,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云清食品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棉花镇工业集中区幸福路8号。法定代表人:姜华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君,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洁,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淮安赫德兹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德兹公司)与上海云清食品淮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赫德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永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赫德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云清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91654.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给付律师费1万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给付尚欠货款187448.79元,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尚欠货款的20%计算);给付律师费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彩色印刷并按被告要求制版并将印刷好的包装物提供给被告,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订货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印刷物的制版费也应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也应由被告负担。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致本案诉讼产生。被告云清公司庭后向本院提出应扣除制版费3745元,对其他的货款数额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姜哥白果卷膜”300kg,含税金额为7950元。本合同所涉印刷品制版共制7支,535元/支,合计11695元,由被告承担,若被告一年内系列产品做满15万元货款则返还被告,中途改版费用由被告负担。付款时间约定为每月25日前结清上月货款;被告未能按约按时付款,应承担原告因此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若一方违约,应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条款如有增加或变动经双方协商,以后被告的产品订单及传真件与原签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10日,期满后,如双方无任何异议,则合同续约。”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向被告供货,截止2915年6月13日,双方对账,此后,被告继续向原告发出订单,并进行改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制版费4206元的主张。因被告未能及时付款,致诉讼产生。原告因本案与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费1万元。以上事实有合同书、对账函、发货单、发票、业务明细表及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187448.79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有异议的制版费原告已经不在本案中主张故对此本院不予理涉。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被告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原告以尚欠货款的数额按照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超出合同的约定亦未超出法律的规定,原告主张违约金37489.8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1万元,符合合同的约定,并且未超过收费标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云清食品淮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淮安赫德兹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87448.79元、违约金37489.8元、律师费1万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安深圳路支行,银行帐号:32×××47;)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25元,减半收取2162.5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上海云清食品淮安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包小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