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申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德华与商保群、田春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德华,商保群,田春平,驻马店市金帆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德华,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生,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商保群,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田春平,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金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白桥路交叉口金帆汽车城。组织机构代码57100314-1。法定代表人:李家密,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德华因与被申请人商保群、田春平及驻马店市金帆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5)确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德华申请再审称,本案已于2015年6月2日经驻马店市仲裁委员会确山分会调解达成仲裁调解协议,确山县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另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与仲裁调解协议内容矛盾。故请求本案依法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本案,仲裁调解协议于2015年6月2日作出,且一审中再审申请人并未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仲裁协议及仲裁调解协议。另经审查,(2015)确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与仲裁调解协议内容并不矛盾。综上,王德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德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