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林德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林德明,王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8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朱瑞珍,行长。委托代理人蔡安雨、韩志冰,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德明,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王紫华,女,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德明、王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林德明、王紫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德明、王紫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晨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