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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曾华荣申请执行郭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华荣,郭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666号申请执行人:曾华荣被执行人:郭明志曾华荣与郭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198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华荣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郭明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曾华荣800000.00元及资金利息,定于2017年1月30日前给付300000.00元,余款及资金利息在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198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