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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歌与付红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歌,付红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310号原告陈歌。被告付红亮。原告陈歌与被告付红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39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陈本联名下所有的鲁N×××××号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付红亮名下银行存款39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二、依法查封担保人陈本联名下所有的鲁N×××××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荣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