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歌与付红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歌,付红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310号原告陈歌。被告付红亮。原告陈歌与被告付红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39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陈本联名下所有的鲁N×××××号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付红亮名下银行存款39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二、依法查封担保人陈本联名下所有的鲁N×××××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荣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