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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济宁福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济宁福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649号原告: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高新开发区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1769702E(1—1)法定代表人:余永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龙学,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福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兖州市百丰大厦1号楼1单元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82200013686。法定代表人:付常红。原告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福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295元,减半收取计9647.5元,由原告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