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朱六六、于保元与被执行人于卫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六六,于保元,于卫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朱六六,女,194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于保元,男,194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于卫彬,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六六、于保元与被执行人于卫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4日将属于朱六六、于保元的位于汝州市庙下乡庙下村的门面房三间强制腾空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朱六六、于保元,申请执行人朱六六、于保元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