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5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昊,上海腾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5812号原告:刘昊,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水泉街12栋2单元4号。委托代理人:李长军,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腾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欧阳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昊诉被告上海腾驭实业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