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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轩玉平诉轩秦强、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玉平,轩秦强,周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825号原告:轩玉平。委托代理人:丁方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轩秦强。被告:周莉。本院受理原告轩玉平诉被告轩秦强、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轩玉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无,公告费300元,合计2825元,由原告轩玉平负担。审 判 长  桑毓梅人民陪审员  周华军人民陪审员  施丽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万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