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轩玉平诉轩秦强、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玉平,轩秦强,周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825号原告:轩玉平。委托代理人:丁方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轩秦强。被告:周莉。本院受理原告轩玉平诉被告轩秦强、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轩玉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无,公告费300元,合计2825元,由原告轩玉平负担。审 判 长 桑毓梅人民陪审员 周华军人民陪审员 施丽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万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