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0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江苏格林电器有限公司与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格林电器有限公司,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237号原告:江苏格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工业园一区。法定代表人:俞仲良。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杰,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车站街29号。法���代表人:郭进聪。原告江苏格林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格林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格林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格林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计693元,由原告江苏格林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员朱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