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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华与被告夏畅健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华,夏畅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437号原告刘淑华。被告夏畅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华与被告夏畅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刘淑华承担。审判员  雷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