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华与被告夏畅健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华,夏畅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437号原告刘淑华。被告夏畅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华与被告夏畅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刘淑华承担。审判员 雷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