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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7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唐映群与潘年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映群,潘年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7民初819号原告唐映群,居民。被告潘年浪,农民。原告唐映群诉被告潘年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被告外出务工后,无法联系,不利于本案的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映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唐映群负担。审判长 杨  德  富审判员 龙    屹审判员 唐  世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才华(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