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舒伦华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伦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刑初11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伦华,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武义县。2016年5月30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脱逃,同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伦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伦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4日中午,被告人舒伦华驾驶严重超载的赣C×××××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30国道由西往东行驶,12时53分许,行经永康市330国道九桂路口地段,与从北往南横穿330国道的行人应云华发生碰撞,随后又碰撞停放在路边修理店的一辆铲车等物品,造成被害人应云华受伤后经送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永公交认字(2016)第00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舒伦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现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并兑现。案发后,被告人舒伦华主动向永康市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取保候审期间,为逃避处罚而脱逃。上述事实,被告人舒伦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舒伦华的供述、证人谢某、应美儿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病历材料、死亡证明、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信息、122接警单、强制措施凭证、返清单、过磅照片、监控视频、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伦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舒伦华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舒伦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赔偿已和解兑现,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舒伦华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伦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文伟人民陪审员 夏 磊人民陪审员 朱宇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