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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慧平与卢志平、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志平,李慧平,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卢志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志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波,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慧平。原审被告: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果畈环卫研究所旁。法定代表人:卢志兵,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卢志高。上诉人卢志平因与被上诉人李慧平、原审被告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卢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志平以希望协调处理本案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卢志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志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卢志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莉茜审 判 员  王欣辉代理审判员  周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灿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