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慧平与卢志平、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志平,李慧平,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卢志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志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波,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慧平。原审被告: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果畈环卫研究所旁。法定代表人:卢志兵,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卢志高。上诉人卢志平因与被上诉人李慧平、原审被告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卢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志平以希望协调处理本案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卢志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志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卢志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莉茜审 判 员 王欣辉代理审判员 周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灿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