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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10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与傅林利、施成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傅林利,施成业,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10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代表人李旻。被执行人傅林利。被执行人施成业。被执行人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周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2)杭证经字第5856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6)浙杭证执字第418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0月0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傅林利名下车牌号浙F马自达牌汽车一辆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以人民币7.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浙F马自达牌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汽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承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