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方文学、方文斌等与周杰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学,方文斌,方文善,方文才,周杰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921号申请人:方文学,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方文斌,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方文善,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方文才,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上列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靖,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杰,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审理申请人方文学、方文斌、方文善、方文才与被申请人周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方文学、方文斌、方文善、方文才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杰账户内资金60万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方文学、方文斌、方文善、方文才提供方文斌、张宝珠(方文斌之妻,公民身份号码)银行账户内资金19万元及方文学、宗玉兰(方文学之妻,公民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内资金18万元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方文学、方文斌、方文善、方文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抵押、冻结被申请人周杰账户内资金60万或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方文斌、案外人张宝珠银行账户内资金19万元。三、冻结申请人方文学、案外人宗玉兰银行账户内资金18万元。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方文学、方文斌、方文善、方文才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