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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6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孝伟与王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伟,王家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982号原告:吴孝伟,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家云,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吴孝伟诉被告王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孝伟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家云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吴孝伟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某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吴孝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家云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吴孝伟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某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文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海云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