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明利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39号刘明利,男性,1964年5月4日出生,住林州市姚村镇姚村文卫区181号。本院在执行刘明利罚金一案中,目前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林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子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