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81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明利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39号刘明利,男性,1964年5月4日出生,住林州市姚村镇姚村文卫区181号。本院在执行刘明利罚金一案中,目前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林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子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