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3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伪造企业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23刑初67号公诉机关逊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逊克县。2016年8月11日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被逊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9月26日分别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逊克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逊克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逊检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国庆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3日,被告人王××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逊克县宏顺丰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经逊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王××为法定代表人。因王××与其他合作社成员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于是提出辞去合作社理事长职务,同年9月1日合作社形成决议,同意王××辞去合作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同年11月至12月期间,王××在未经合作社其他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伪造了合作社的公章,在逊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合作社注销。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王××被逊克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王××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审核表、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逊克县宏顺丰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纪要复印件、辞职报告、宏顺丰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费结算等决议复印件、逊克县宏顺丰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印模和伪造的逊克县宏顺丰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印模、合作社注销档案材料;物证伪造的印章一枚;证人高×甲、高×乙、阎×甲、阎×乙、佐××、吕××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伪造企业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