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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774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郭某,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杨金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牛钇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