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774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郭某,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杨金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牛钇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