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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朱雪美与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雪美,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131号申请执行人朱雪美,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李良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刘顺成,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1786元(其中执行标的51119元,申请执行费66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