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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罗迎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695号移送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迎春,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罗迎春罚金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罗迎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师豫江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