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42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有甲与崔彦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甲,崔彦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张有甲,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崔彦儒,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张有甲与崔彦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崔彦儒外出,家中无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姚儒真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