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清分社申请执行张建、王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清分社,张建,王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清分社,住所地:安县河清镇大北街。负责人:戈小城,主任。被执行人:张建,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王巧,女,汉族,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清分社申请执行张建、王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王巧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