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杰与李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李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王杰,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华容县,现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李魏,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25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偿还王杰借款本金158000元、利息10000元;以借款本金158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06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4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理 微信公众号“”